【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推动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我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限为7个工作日(2023年6月20日-2023年6月29日)。请将意见反馈至szjwkjjyc@tj.gov.cn,标题注明“《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并请在邮件内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鲁永鹏,联系电话:28468612。
草案正文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科技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组织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科技项目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和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发展需求,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科技项目的统一管理,定期编制建设科学技术计划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承担建设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受理、推动实施和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需求,广泛调研、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确定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发布建设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优先支持重点和方向。
第六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受理社会有关机构和单位的自愿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及建设科技发展动态,经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提出重要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其预期成果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条件和组织协调能力,运行管理规范,在所申报的项目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科研实力,不得挂名申报;
2.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联合申报。多单位联合申报时,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在项目实施和科技成果归属管理中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是该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发单位;
3.申报单位应当无逾期未完成的建设科技项目,并确保项目组成人员结构合理、人员充足,能够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4.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5.申报单位应真实、客观、准确编写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具备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主持在研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且无逾期未结题的建设科技项目。
3.项目负责人与第一申报单位应当具有劳动关系,或有签订具体服务期限的技术服务合同,且服务期限与项目实施期限一致,并对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按申报要求提交项目相关资料,所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反映项目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技术委员会科技专委会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根据申报项目的不同特点,对申报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计划和经费的合理性进行专业评审。
第十三条 每一类专业的评审专家组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审阅申报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进行申报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需要答辩的,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亲自汇报答辩。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采取实名制,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独立填写评审表格,并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签署评审诚信承诺书,严格执行回避要求,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赠送的礼品和礼金;应对评审结果保密,在建设科技项目正式公布之前,不得擅自透露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办公会严格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拟立项项目,拟立项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公示期无异议的项目发布立项通知,与建设科技项目申请报告一并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 对契合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重点的前瞻性、公益性建设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请国家部委或本市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各类项目立项后,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所需的研究经费原则上以项目申报单位自筹为主。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立项通知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科技项目申请报告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对建设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督促抽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建设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申请报告相关内容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或批准:
1.变更项目申报单位名称、调整项目组成员,报市住建委备案;
2.更换项目第一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延长项目执行期,报市住建委批准;
申报单位应在执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提交项目延期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内容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或终止:
1.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按计划进度实施且无改进办法,或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2.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支撑条件未能落实或改变导致研究无法进行的;
3.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4.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6.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完成验收的;
7.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8.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科技项目应在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采用会议评审形式,验收依据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建设科技项目计划、建设科技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等。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技术委员会科技专委会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目标任务;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调整事项的;
4.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等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通过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
第三十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优秀成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本市相关奖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背景介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动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建筑业转型升级,我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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