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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我委会同市民政局对住房租赁补贴操作程序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3日,请将意见反馈至szjwzfbzc@tj.gov.cn。


草案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委、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城镇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和《关于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住建发〔2023〕3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结合本市实际,联合修订了《天津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民政局    

2024年==月==日


天津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操作程序

第一部分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要件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家庭户口簿

申请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籍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申请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应当提供全体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及亲属关系材料。

(三)申请家庭身份材料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待遇、分散供养特困待遇人员应当提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或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开具的享受社会救助家庭身份证明。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

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申请时应当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及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3.重大疾病、残疾家庭提供重大疾病、残疾证明。

4.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应当提供市总工会劳模管理服务部门和市劳模协会出具的劳动模范身份证明。

5.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市见义勇为协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6.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应当提供“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未持有上述证件原件的遗属,应当提供复印件及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

7.离异人员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有关材料

1.申请家庭签署的《天津市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核查单(附件1),并加盖公章;不能提供收入核查单的,提供《个人收入情况申报表》(附件2)或区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3.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上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养老金发放记录;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上在校人员,提供其所在全日制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全日制学校包括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等;

5.“灵活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合同的,提供《就失业证》;

6.家庭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材料;

7.购置机动车辆材料;

8.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材料;

9.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财产材料。

(五)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有关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户籍地及家庭成员名下他处住房材料。户籍迁移3年以下(含)的,应当提供迁出地住房材料;户籍迁移3年以上的,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家庭应当提供迁出地住房材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家庭可不提供迁出地住房材料。

1.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

2.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房屋已被征收(拆迁)的,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由原征收(拆迁)单位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原征收(拆迁)单位无法提供复印件或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区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内容包括征收(拆迁)房屋地址、被征收(拆迁)人、被征收(拆迁)房屋面积、征收(拆迁)补偿费等。

4.私产住房出售的,提供经不动产权部门确认的买卖协议。公有住房置换的,提供该处住房置换单;无法提供置换单的,由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提供《公有住房情况核实单》(附件3)。

5.提供参与分摊面积人员他处住房情况有关材料。

6.申请人为离异人员,有婚后共有房产的,提供共有房产的住房情况材料;无婚后共有房产的,提供申请人父母住房的情况材料。

(六)按规定同意与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家庭共同配租,且上交原住房的家庭,应当出具具结书(附件4)。

(七)对于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家庭将户籍落在父母、子女住房,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的,应当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但租赁双方追溯办理的租赁备案证明不予认定。

(八)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提供《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九)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对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到的申请家庭房产信息、户籍、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到采取履约承诺方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住房信息的,不再提供住房相关材料。

二、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申请家庭应当由持证人或持证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附件5)及申请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查验要件是否齐全,对要件齐全的,在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打印《天津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附件6)和《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承诺书》(以下简称“申请承诺书”,附件7),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负责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残疾情况(附件8)。

(三)审核

1.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审核

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家庭提交的收入、财产材料送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街道办事处送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核,对社会救助情况进行确认,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街道办事处将经区民政局审核的高于准入标准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通知书》(附件9)。

2.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审核

街道办事处将经区民政局审核的不高于准入标准的申请材料报送区住建委,区住建委接到街道办事处送交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街道办事处,并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通知书》,经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住建委通过信息系统核对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据实认定。

(四)公示

区住建委审核合格后,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委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附件10)。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委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区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委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政务网予以公示。

(五)区政府交纳廉租住房建设补贴资金

2003年1月1日以后房屋被征收(拆迁)且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家庭,配租家庭被征收(拆迁)房屋所在的区政府按其所配租住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的标准交纳廉租住房建设补贴资金。

(六)存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签订房屋代管协议

各区住建委负责申请人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的复核工作。各区住建委根据征收(拆迁)单位出具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证明》(见附件11),按规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开具《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存储通知书》(附件12)或《签订住房代管协议通知书》(见附件13)。

征收(拆迁)和缴交住房等价款家庭应当按规定时间和金额存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或者住房等价款,未按要求存储的,视为放弃住房租赁补贴(一类)资格。

将住房上交代管的家庭,应当与区住建委或管房单位签订房屋代管协议,并将不动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一并上交。

(七)发放资格证明

区住建委向符合条件并按要求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上交住房的家庭,开具有效期为一年的《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一类)资格证明》(以下简称“(一类)资格证明”附件14),经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八)承租住房

取得(一类)资格证明的家庭,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登记、摇号、选房,申请时不再提供补贴资格证明。

上交原住房的家庭应当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原住房腾空,并结清所有附属设施费用,告知区住建委或者管房单位验房。区住建委或者管房单位入户查验,留存原始资料,并出具《申请家庭住房已上交证明》(见附件15)。

申请家庭持《申请家庭住房已上交证明》或者缴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经营管理单位需留存《申请家庭住房已上交证明》原件,查验收据原件,留存复印件。

(九)发贴及划转

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申请家庭,租赁补贴自签订的租赁合同起租当月开始计发,原则上到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但计发期间申请家庭出现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情况的除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原则上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赁补贴款划至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租金代扣卡。

三、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申请人应当持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及申请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查验要件是否齐全,对要件齐全的,在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打印申请审核表和申请承诺书,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负责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残疾情况。

(三)审核

1.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家庭提交的收入、财产材料送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核,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街道办事处将经区民政局审核的高于准入标准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通知书》。

2.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审核

街道办事处将经区民政局审核的不高于准入标准的申请材料报送区住建委,区住建委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交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通知书》,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交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区住建委通过信息系统核对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据实认定。

(四)公示

区住建委审核合格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建委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委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区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委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政务网予以公示。

(五)发放资格证明

区住建委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一年的《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资格证明》(以下简称“(二、三类)资格证明”,见附件16),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交申请人。

(六)承租住房

持有(二、三类)资格证明的申请人,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租赁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住建委签订《天津市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租赁补贴类)》(附件17),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时不再提供出租人他处住房情况材料。未在网上签订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的,不予备案。区住建委对租赁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持有(二、三类)资格证明的申请人,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不再提供补贴资格证明。

(七)发贴及划转

已签订市场租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申请家庭,租赁补贴自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起租当月开始计发,原则上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但计发期间申请人家庭出现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情况的除外。

市场租房的补贴家庭,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承租地点不变,可以到房屋所属区住建委签订续期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补贴按照续期合同自动续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未办理续租手续,重新租赁住房(含租赁原住房和新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重新核定租赁补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原则上于每月10日前,将租赁补贴款划至在市场租房的申请人开立的银行账户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租金代扣卡。

(八)公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和区住建委每月将上月新增、退出租赁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通过本级政务网予以公告(附件18)。

第二部分 住房租赁补贴变更及调整程序

一、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一)变化申报

申请家庭人口、住房、财产等基本情况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化情况,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年度申报。

(二)受理审核

1.申请人填写《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附件19)并签字确认。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要件提交区民政局。

2.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转来的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的收入、财产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填写区民政局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后,经街道办事处转区住建委。

3.区住建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变化情况进行审核,根据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变化情况,签署调整意见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三)审核调整

对仍符合条件的家庭,区住建委视变化情况对承租住房户型和补贴额进行调整,并将相关审核材料存档备查。

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

(一)变化申报

申请家庭人口、住房、财产等基本情况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申报变化情况,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年度申报。

(二)受理审核

1.申请人填写《变更登记表》并签字确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要件提交区民政局。

2.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来的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的收入、财产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填写区民政局意见,加盖审核专用章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区住建委。

3.区住建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变化情况进行审核,根据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变化情况,签署调整意见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三)审核调整

1.对仍符合条件的家庭,区住建委重新开具(二、三类)资格证明,自开具当月起,按照调整后标准计发租赁补贴。申请人之前持有的补贴资格证明自动作废。

2.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区住建委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停发通知书》(附件20)。

3.经核查,已享受租赁补贴家庭不如实或不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及租房情况的,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其退还违规领取部分的租赁补贴。

4.对申请家庭自行购房、自愿退出的,需到区住建委填写《退出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申请书》(附件21),区住建委通知申请人自退出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第三部分 住房租赁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

一、数据筛查

(一)筛查范围

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的家庭领取租赁补贴或补贴变更满整年,应提前1个月列入筛查对象。

(二)筛查内容

每月1日,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筛查,将列入当月筛查范围家庭的上年信息与住房、人口、婚姻、住房公积金、机动车辆、工商注册及非居住类房屋等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核查比对。

(三)筛查原则

1.人口情况,通过户籍系统、婚姻系统和殡葬系统对租赁补贴家庭原分摊面积人口变化情况进行筛查。

2.住房及非居住类房屋情况,通过产权产籍系统、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和公有住房管理系统进行筛查。

3.收入情况,对享受租赁补贴家庭成员收入认定值累加后,除以享受补贴的家庭人口,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超过租赁补贴上年月收入标准的,则视为收入超标,纳入年度审核范围。

收入情况按以下方法认定:家庭成员同时筛查出住房公积金数据和社保数据的,按照二者缴存基数较大值认定上年月收入;家庭成员筛查出住房公积金数据或社保数据其中一项的,按照筛查出的数据认定上年月收入;家庭成员既无住房公积金数据,又无社保数据的,按照不同情况的收入设定值认定上年月收入。其中:

(1)家庭成员年龄25周岁以下的,上年收入视为零;

(2)家庭成员年龄25周岁(含)以上、男性50周岁(不含)、女性40周岁(不含)以下,月收入按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核定;

(3)家庭成员年龄男性50周岁(含)以上、60周岁(不含)以下,女性40周岁(含)以上、50周岁(不含)以下,月收入按不低于上年度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类)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核定;

(4)家庭成员年龄男性60周岁(含)以上、女性50周岁(含)以上,有退休金的,其上年月收入视为符合其对应补贴类型的收入准入条件;没有退休金的,收入按零计算;

(5)在原收入审核时,系统记载的收入认定数值高于上述收入设定数值时,按收入认定数值计算其个人收入。

4.财产情况,通过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数据库、机动车辆管理数据等进行筛查。

(四)筛查结果

对各项信息无变化或家庭收入按设定条件计算,未超过收入标准的家庭,视为核查合格,按原补贴标准继续发放补贴。同时,系统自动更新,并确定下次年度申报时间。

经核查比对,对信息有变化或收入超过准入标准的家庭,列入审核对象,当月(即第12个月)补贴继续发放。

二、年度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筛查后被列入审核对象的家庭明细,通知应参加年度申报家庭及时申报。

被列入审核对象的家庭参加年度申报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提交以下材料中相应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家庭成员户口簿;

3.住房有关材料;

4.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相关材料;

5.家庭成员财产相关材料;

6.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二)受理

被列入审核对象的家庭应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扫描申请人身份证打印《天津市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年度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度申报审核表”,附件22),系统自动记录首次打印时间为受理申报时间。

(三)初审

申报家庭应当对年度申报审核表进行签字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自录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填写意见后转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对家庭成员上年收入及财产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家庭对核查数据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材料据实认定。

(四)审核

1.申报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审核

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来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年度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审核工作,填写意见后转区住建委,并留存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财产相关材料。

2.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审核

区住建委应当自收到区民政局转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审核工作,按以下3种结果填写意见:

(1)该家庭经审核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按新标准继续发放补贴;

(2)该家庭经审核因收入或财产超标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注销补贴资格;

(3)经审核,该家庭因人口或住房发生变化,未在30日内申报,列入管理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并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

3.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区住建委开具《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停发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交。

三、年度申报审核期间的补贴发放

(一)对在第13个月底前完成年度申报审核,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补贴自第13个月按新标准继续发放。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停发补贴,注销补贴资格。

(二)未在第13个月底前完成年度申报审核的家庭,其补贴自第13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停发一年内完成申报审核,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补贴自完成审核当月按新标准继续发放,并按新标准一次性补发自第13个月起停发的补贴;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注销补贴资格,停发月份补贴不予发放。

补贴停发一年内未完成年度申报审核的,补贴资格自动注销,停发月份补贴不予发放,未完成的年度申报审核自动终止。

四、对未进行年度申报家庭及年度申报未办结家庭的限制

对于未进行年度申报的家庭(含已换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家庭),在申请办理换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等业务时,应当告知其限期完成年度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再予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部分 市级以上农民工劳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审核程序

一、申请条件

在津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一)申请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以劳模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津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5.35(含)万元;

(四)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政策调整时,参照届时的人口、收入及财产准入条件执行。

二、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家庭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分别由所在单位、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市总工会对申请人劳模身份进行确认,由市总工会坐落地的街道办事处及相应区民政局、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在《天津市级以上农民工劳动模范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23)上填写意见并签字确认盖章。

三、选房入住程序

申请人持《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农民工劳模住房租赁补贴(一类)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参加摇号选房,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四、变更及调整程序

申请家庭人口、住房、财产等基本情况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30日内到市总工会坐落地的街道办事处自行申报变化情况,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年度申报。

申请家庭申请、变更、退出等程序参照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附则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83号)、《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8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保障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住建保〔2020〕4号)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2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向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是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政策历经多年调整,规定较为细化、完善,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群众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对《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83号)、《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8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2号)进行了整合和修订,拟重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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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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