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国土房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财政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12号)即将到期。为规范和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工作,保持政策连续性,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将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1月5日至11月13日,请将意见反馈至fdcscglzx@tj.gov.cn。
2020年11月4日
关于修订《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财政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情况说明
原市国土房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财政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津国土房发〔2018〕1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规范和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工作,保持政策连续性,我委会同相关部门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修订印发,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办法》规范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办法》实施至今,共完成了74.2万平方米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查勘,对72项历史风貌建筑传统工艺维修项目给予了补贴,调动了维修责任人的积极性。3年来,为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查勘工作开展和传统工艺维修项目补贴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修订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对《办法》依据的文件进行了调整,将《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并依照上述文件对《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将《办法》中“市国土房管局”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调整为“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心)”,“区房管局”调整为“区住房建设委”。
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对《办法》中的有关时限要求进行了调整。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项目(以下简称风貌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风貌保护项目,需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风貌保护项目是指为加大历史风貌建筑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而开展的安全查勘、传统工艺维修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风貌保护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貌保护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库分类管理,划分为安全查勘、传统工艺维修两类。传统工艺维修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风貌保护项目按照职责分工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项目论证;项目库建立和管理;提出年度项目并编制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组织项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对各区住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委)风貌保护项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市场中心)负责上述具体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各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受理和初步审核;组织落实配合完成安全查勘工作;配合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风貌保护项目支持范围包括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查勘及传统工艺维修项目。
(一)安全查勘项目是指为了解历史风貌建筑的完损程度,进行的建筑、结构等方面的检测、评定。
(二)传统工艺维修项目是指为了保持恢复建筑历史原貌,采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尺度维修的项目。
已灭失的建筑按原貌采用传统工艺恢复重建,且被确认为历史风貌建筑的,也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第六条 传统工艺维修项目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经审核确定的传统工艺维修项目工程建筑安装费用的5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已获得各级财政给予相关补助的,不予补助。
安全查勘项目所需资金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结果予以全额补助。
第三章 传统工艺维修项目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七条 传统工艺维修项目申报主体为历史风貌建筑维修责任人(包括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等)。
申报主体主要负责:保证风貌保护项目的真实性;负责风貌保护项目全过程的质量和安全工作;接受住房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申报的传统工艺维修项目,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结清工程款(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第九条 传统工艺维修项目由申报主体向历史风貌建筑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委申报。驻津单位、市级单位、市政府授权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直接向市房地产市场中心申报。
申报主体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材料报送工作。区住房建设委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房地产市场中心。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库的传统工艺维修项目及金额。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及轻重缓急,确定下一年度传统工艺维修项目及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对预算建议方案进行资金管理合规性审核,确定项目预算安排草案,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进度,明确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四章 安全查勘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及管理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安全现状和年度预算规模确定下一年度安全查勘项目及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对预算建议方案进行资金管理合规性审核,确定项目预算安排草案,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安全查勘项目单位和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市财政局依据安全查勘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指导安全查勘项目单位完成辖区内安全查勘项目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查勘项目单位年底前应将年度安全查勘实施情况报送所属区住房建设委。查勘工作中发现历史风貌建筑存在危险的,应及时向区住房建设委报告,区住房建设委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住房建设委将申请补助资金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市房地产市场中心。市房地产市场中心负责对全市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风貌保护项目补助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一)资金使用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重复享受、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将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补助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年度风貌保护项目及资金按程序审核确定后,通过门户网站公开风貌保护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地点、项目主要内容、补助资金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1.传统工艺维修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
2.传统工艺维修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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