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永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按要求报送工程设计环境工程专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乙级资质动态核查材料,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第160号令,2018年修改)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现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前按资质标准要求改正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我委将依法履行资质撤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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